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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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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2-78,共7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风险社会中风险防控的刑法对策与适用边界"(2016-1-012) 研究生学术研究及社会调研项目"网络时代侵害私域行为的‘行刑’衔接机制问题研究"(2016-4-02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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