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改革开放前的民事立法(一)建国初期的民事立法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由此开创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的纪元。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同整个法制建设一样,并没有沿着民国时期的法制轨迹发展,而是在废除旧的法统的基础上,根据新中国革命与建设事业的需要,重新构建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并无独立的民事立法。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3年第2期1-59,共59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