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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继承法编修改建议稿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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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继承制度是民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体现民法以人为本,弘扬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有着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体系的安排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就继承制度本身而言,作为自然人死亡后财产转移的基本制度,在保护自然人财产权利、发挥家庭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2期251-301,共51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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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14

  • 1这里的"生子女"包括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婚生子女)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我们认为,我国宜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今后的亲属法和继承法中对子女一律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统一称呼为"子女"或"生子女",以示对子女的尊重和保护.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S].26.
  • 3德国民法典[S].1924-1932.
  • 4法国民法典[S].731,745-767.
  • 5张玉敏.继承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75-176.
  • 6同注[5].
  • 7日本民法典[S].887-890.
  • 8同注[5],176.
  • 9同注[8].
  • 10同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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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04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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