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监事会作为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我国在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然而,实践中的监事会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已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其中原因之一是,我国监事会存在严重的制度设计缺陷。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于1899年通过《商法典》确立了监事制度,以后经过多次修改《商法典》,强化监事制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2期331-377,共47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