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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宪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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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全省户口调查未完竣以前,宪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暂缓施行。省议会议员名额每县二名,其原为两县合并之县,得作两县计。全省户口之调查,非遇非常事变,至迟须于宪法公布后二年内一律完竣。第二条宪法施行后第一届省议会议员第一次之集会,不限于三月一日。第一届省议员之任期,至第二届省议会第一次常会开会之前一日为止。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2期294-296,共3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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