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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活法”与社会团结内在构造的法理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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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社会团结:涂尔干的启发与局限二、儒家"活法":中国社会团结的基本事实三、儒学义理:中国传统社会团结的原教旨四、"龙种"变"跳蚤":儒学义理的流变之路一、社会团结:涂尔干的启发与局限作为舶来的理念、原则、规范系统与社会团结(SocialSolidarity)生态,③现代法治要成为本土秩序的有机构造者,它必须面对并回应中国既有的社会团结生态。人是社会团结的动物。亚里士多德称,"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
作者 涂少彬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122-136,共15页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之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儒家‘活法’与中国法治现代化关系研究”[CLS(2011)D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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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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