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菲律宾2013年对中国大陆提出南海仲裁案后,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认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可受理性,但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求并非全盘接受,仅表达对菲律宾提出的第3、4、6、7、10、11和13项诉求具有管辖权。而这七项诉求内容大致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菲律宾认为黄岩岛、南熏礁、西门礁(包括东门礁)、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等为岩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礁层;第二。菲律宾认为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无法占领,也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礁层,
出处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6年第3期39-42,共4页
Asia-Pacific Security and Maritime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