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际投资的快速发展,国家间投资也需要以条约的形式来规范和保护,因而越来越多的国家会签订双边、多边投资条约,通常条约缔约方均尽可能将条约表述得清晰;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通过黄金准则、约文解释、目的解释和补充解释等方法进行解释。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自身缺陷、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以及条约解释方法的技术性错误、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的政策性误读等原因使得条约解释产生争议。可通过正确解读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聘请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发挥先案裁决的参考性作用、设立上诉机制等途径完善。
出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