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建国之初就排除了所有权力都集中到中央的中央集权国家治理模式,而是采用了西方惯用的地方分权体制,即地方自治制度。从地方行使自治权这个视角而言,韩国的中央并非凌驾于地方自治体,两者处于对等关系,而非是行政上的命令服从关系。但从国家统治的视角而言,地方自治体仍属于国家的组成部分,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要遵守国家统一的行政处理基准。韩国之所以确立这种地方分权模式,是基于实现草根民主主义理念与提高国家统治效率的考量。从制度设计而言,韩国宪法与地方自治法赋予地方自治体多个自治权,包括地域自治权、人事自治权、组织自治权、财政自治权、规划自治权、立法自治权等,而且,为了让地方自治体能够有效地自主处理自治事务,设置了地方议会、地方行政长官等机构。另外,在地方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特别注重居民的因素,积极导入了包括居民监察、居民诉讼在内的国家层面上难以实现的直接民主主义制度。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47-52,73,共7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吉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