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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原则上不能免除签订书面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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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入职登记表,主要功能在于规范内部人员管理,其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需综合考虑形式与实质要件。若形式上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上不能反映双方签订劳动合N的合意,应认定为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2倍工资。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1期40-4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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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签订率由不足20%提升至93%》,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3/09/content_10977393.htm,2011年6月20日访问.
  • 2《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鸟日图》,《人民日报》2011年8月10日.
  • 32010年5月17日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召开的“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的相关内容,http://www.sis.org.cn/all-show-detail.jso?main-id.75&id.0750000115,2012年1月10日访问.
  •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第2条.
  • 5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第34条.
  • 6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18条.
  • 7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第28条.
  • 8《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年3月)第6条.
  •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第3条等.
  • 1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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