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认定的关键在于车辆处于通行状态。静止停放状态的车辆,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行驶或运输功能,也不会对他人与车辆带来危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发挥作用,不存在事故损害上的原因力,因而不符合保险近因原则,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此外,在超出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方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之理赔并未超出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停放无过错、认定无责任静止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1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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