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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不必然导致不予登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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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房屋行政登记的规范依据是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所要规制的是不当获取征收利益的行为,其适用的法律效果是不予补偿而非不予登记,故不构成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直接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权利人有权对其依合法继承取得的房屋申请产权登记。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补偿足额到位是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补偿,应当视为征收程序未启动,故不构成《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不予登记的事由。
作者 殷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1期100-10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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