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对错误判决公开登报道歉的具体实践落实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但这一举措无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是我国司法传统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司法的政治属性。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其树立必须遵循司法的内在规律,坚守司法的法律属性。司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在遵循而不能违背司法的内在规律的前提下才能有助于司法权威之建构。司法公共理性的培育有助于协调司法为民的政治属性与司法权威的法律属性,形成司法为民理念下司法权威之建构的进路。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5-8,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