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比例,并规定最低赔偿限额。与国外的实践相比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较为局限,并且存在法律条文之间相互矛盾、条款过于原则化等问题。我国应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掌控惩罚性赔偿金额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平衡,防止巨额赔偿金额造成负面效应,并考虑将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和部分医疗事故等纳入适用范围。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