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相较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在公共利益的保护过程中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逐渐显现。当债权上附着预告登记时,表现尤为明显。在个案中,如果一味保护税收的绝对优先地位,则有可能危机到个体的生存利益,而这种与人权相伴的利益,从价值上应当优先于高抽象度的公共利益。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