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具体包括哪些机关没有明确的标准。依据传统的环境公共信托的理论,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是法律工作者认为比较适宜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这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已有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我国立法应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具有优先地位,可以率先单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督促和支持其他主体的起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