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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并罚数罪的发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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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数罪进行并罚的前提是要确定并罚数罪的时间范围,而并罚数罪的时间范围的时间包括并罚数罪的发生时间和并罚数罪的发现时间。并罚数罪的发现时间是指从犯罪的发现时间来限定并罚数罪的范围。我国刑法规定的并罚数罪的发现时间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前。并罚数罪的发现主体是司法机关;并罚数罪的发现时间的时点应该是原判犯罪人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作者 吴平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5年第6期53-59,共7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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