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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之性质界定——兼评我国《合同法》要约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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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存在要约人排除拘束力的情况,本文对此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性质进行分析,建议将其界定为准要约,并对中德民法对要约撤销权的不同规定作出评价,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否采取德国有关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立法模式。
作者 刘敏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5期52-58,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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