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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的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补强基础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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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补强规则主要是指口供补强规则,但是基于言词证据与口供具有共同的证据属性,言词证据补强和口供补强在价值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决定了证据补强规则应当从现有的口供补强拓展至言词证据补强。刑事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客观性证据两大类,客观性证据往往是指物证、书证等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具有片段性、客观性、稳固性的特征。言词证据的补强主要是依靠客观性证据来进行,通过对客观性证据所反映出来的犯罪事实的确认,就可以佐证言词证据所描述的全部犯罪过程。运用客观性证据补强言词证据的方法有时序分析法、空间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内知情节分析法、侦查实验分析法等。同时,在立法层面可以对现有立法中有关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予以补充和扩展。
作者 李晓杰 陈静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3期65-69,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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