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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师“走穴”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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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穴"是医师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技能为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实施诊疗的行为,与外出会诊、非法行医有着严格区别。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合同关系,与"走穴"医师建立雇佣合同关系,但是,医师与患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在医疗损害中,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权利人选择一种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再根据雇佣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确定两者之间责任的分配。
作者 邓蕊 李文华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医师多点执业试点两年遭冷遇“走穴”依旧盛行[N].人民日报,2011—9—1.
  • 2徐炳荣,嵇复嵘,王启辉.会诊法律性质及医方相关民事责任[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305-309. 被引量:2
  • 3李泓冰,中国医疗投入严重不足,须对制度动刀[N],人民日报.2012—3—26.

二级参考文献8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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