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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契税等计税依据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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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明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合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合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合增值税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合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合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合增值税。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70-71,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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