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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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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公司设定的规定1.删除《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七条第二项。2.删除《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还须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经营场所"。3.删除《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出处 《天津人大》 2016年第4期19-19,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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