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刑法学者Bergelson,在否定"不要谴责被害人"法谚的基础上,主张被害人行为可以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既有立法依据,也有充足的法理基础。其认为应将"比较责任"作为刑法的一般规则从而扩大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其主张附条件权利原则既为这一规则提供了方法论也为其适用提供了具体标准。但Bergelson的这一主张受到来自Husak、Simons、Harel和Hurd教授的质疑和批判,Bergelson对此又给予了回应。总体来看,Bergelson主张先天就存在难以调和的缺陷而大大降低了其理论应有的价值。如刑法参照侵权法之比较过错原则依据不足;附条件权利原则既不能为不同性质的被害人行为类型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提供同一的说理依据,其提供的适用标准也不具普适性而难以解决所有问题;扩大作为部分正当化事由的被害人行为类型较为困难;将被害人过错区分为部分正当化事由和部分责任减轻事由没有依据。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13-144,共3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项目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