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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条“但书”不具司法适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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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做列理论自洽。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18期31-3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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