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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能否高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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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提高张某的职业技术技能,于2013年3月29日派张某到上海某培训机构参加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共发生培训共费用12000元。
作者 王斌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6年第4期66-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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