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算是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最有效的工具,但是我国人大预算权力一直处于虚置状态,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衡量立法机关权力的指标之一是其能否修改或在多大程度上修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预算修正权是人大独立、专属的核心预算权力,新《预算法》虽然基于各方利益的考量未对其明文规定,但是其他新制度的确立起到了引领作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及国内地方立法实践启示,我国立法应明确赋予人大有限制的预算修正权,予以制度化,并配以相应的程序规范,明晰预算修正案的提出主体、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等,真正做到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实现“预算人大”的回归。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16年第2期23-32,共10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