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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报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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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公证文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所以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越来越多。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公证证据还存在一定瑕疵,如公证程序不合法、取证步骤不完整、公证书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等。这些瑕疵不仅影响到公证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而且由于不同法院对瑕疵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标准不同,使得判决结果难以统一,也影响到了司法权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杰担任主持人,知识产权庭6名法官参加的联合调研组,对2007年至200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公证证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对其中存在瑕疵的公证证据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采信有瑕疵的公证证据和公证机构如何避免瑕疵证据提出了具体的意见。现转发其主要内容以供参考。
出处 《中国公证》 2016年第3期15-24,共10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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