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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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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附后)。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年第14期8-1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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