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请托是通过一定途径请求主司曲法处断公事的行为,唐代律格敕将请托规定为犯罪,备以相应之刑。依实施请托的主要凭恃的不同,唐代立法中的请托罪可分为基于人情的请托罪、基于贿赂的请托罪和基于权势的请托罪,三者相较,立法对基于人情的请托罪最为宽容,处置较为宽松,对基于权势的请托罪最为严厉,处罚最重。立法的这一倾向反映出人情、贿赂、权势在实施、达成请托过程中角色及作用的不同,即贿赂一般大于人情,而权势又远远胜过贿赂与人情。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社会与其说是人情主导的熟人社会,不如说是权势支配的"权治社会"。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9-68,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角下传统中国隐性腐败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017)
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人情社会下唐代请托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3FX18)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