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经常居住地作为属人法连接点,它在不同法律性质中适用地位不同,在同一法律性质的不同法律关系中适用地位也有所不同。分析了经常居所地作为一个引进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概念不确定性、界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提出明确经常居所地概念,依据主客观标准,结合最密切联系地来认定经常居所地,合理规定限制性认定标准的建议。
出处
《宿州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会规划项目"安徽低碳农业的法治路径研究"(AHSK11-12D116)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项目"WTO规则下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011SK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