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实质是在现行法有关逮捕、酌定不起诉和量刑之相关规定基础上的重复建设,丝毫不具有制度创新的品质。它在实践层面造成明显的作茧自缚效应,在理论层面亦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实际效果与立法目的南辕北辙。为今之计应尽早抛弃制度化的思维方式,而以一种现象化的视角认真对待和解与类和解现象这些值得法律给予充分评价的事实,在现行法的既有框架下寻找制度创新的多种可能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8-137,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