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文书的司法公开造成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被侵扰的隐忧,现行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权。从性质上看,裁判文书属公共产品,有关行政、刑事以及公益诉讼等的裁判文书涉及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因素较多,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应当作为公共记录公开;而民商事裁判文书更多解决私人间的利益纠纷,与公共利益联系较小,具有弱公共性,可以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应考虑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公开,是否隐去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当事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等。裁判文书公开前,司法机关应进行详细的审查,利用技术手段对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是否采纳由司法机关决定。裁判文书公开后,司法机关可通过评查监督进行自我纠正,亦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裁判文书公开是否存在瑕疵并予以更正。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99-203,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