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日趋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促进法》通过开放式列举禁止差别对待事由,建立了概括性的反就业歧视制度,但概括性不等于无控制的扩大。为避免以平等对待之名,过度干预引发差别对待的私人决定,必须进一步理清反就业歧视的制度边界。意大利劳动法对一般平等待遇问题的发现与解决,既维护了私人自治,又兼顾平等价值的实现,最终为可能发生的各种差别对待建立了一套合理的评价规则。借鉴其经验,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扩大应注意区分涉及人格尊严的差别对待与一般性的差别对待,只有与劳动关系组织面向相关的一般性差别对待,才可纳入反就业歧视制度的覆盖范围,并确立司法的合理性审查,贯彻平等对待优于私人自治的价值立场。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89-9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ZDA04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