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航空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历来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法律渊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创设"双梯度责任"制度的同时,也为两种渊源的适用范围划定了界限。但对于《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范的事项,不能将国内法与一国的民事实体法直接等同,而应当首先适用该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鉴于国际航空事故的复杂性,以韩亚航空事故为典型的国际空难索赔不论在何国提出诉讼,均存在适用外国法的可能性。而在国际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下,更需要先验性考虑诉由选择对于法律适用的影响。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涉外侵权法律选择的现代化问题研究"(14YS087)
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训资助计划"侵权冲突法研究"(ZZHZ1301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一等资助项目(2015M57021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