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紧急避险是当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说认为其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存在、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损害结果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的主体禁止条件。对于避险主体的禁止条件,由于其本身存在刑法条文逻辑上的悖论,相关机关应对其予以修改。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38-40,120,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