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限缩了收买者的回头之路。严刑打拐是坚持"立法因果论"的结果,体现了立法者过度迷信刑法威慑论的立法思维。然而,就刑罚一般预防目标的实现而言,单纯加大处罚力度不如增加处罚的几率。刑法的双罚制模式是阻碍妇女儿童被成功解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收买者作免责处理并不违反刑法罪责主义原则。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50-52,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