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在逐渐的完善,获得巨大的进步。但总体而言,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如虽然立法规定被害人为"当事人"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却降格为"准当事人"。被害人地位的实践困境来自于诸多价值冲突,如被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被害人利益与犯罪嫌疑人利益等。被害人"准当事人"的地位影响立法,立法上相关权利的缺失缺位又反过来弱化被害人的地位。准确的来说,我国被害人处于"准当事人"地位,强烈依附于司法机关。我国应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保障被害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93-96,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