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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二证合一”热点问题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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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2015年1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文件(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取得新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2017年1月1日起,无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不能继续生产,这一新规简称“二证合一”。
出处 《日用化学品科学》 CAS 2016年第5期20-20,共1页 Detergent & Cosm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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