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1],我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不如民商、刑事法深入。现行行政法律没有赋予法官裁判解释权,实践中法官们却在行使着这样的权利,学术界的观点也褒贬不一。为了更好地将行政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我们可以引进国外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重新构造法律制度,赋予裁判解释权在我国行政法治的土壤上以青春的活力。
出处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88-91,共4页
Journal of Hulunbuir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