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单证相符原则虽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于单证相符原则作出过于苛刻的解释,容易导致单证相符原则被滥用.根据国际商会统计,约40%的信用证业务在第一次交单时因被开证行审核出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约20%信用证业务因单证不符最终被开证行拒付.因此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管理委员会在意大利罗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对信用证审单中单证不符原则作了相应的完善,明确了某些单证不符不能构成拒付;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形成最新的《UCP600》, 2007年国际商会对《ISBP645》也进行修订,形成了与新版UCP相配套的《ISBP681》.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8-61,共4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职业技术学院和企业双元办学主体下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立项编号2015C47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