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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某中小货代企业遭受保险公司索赔成功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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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7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下简称A)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B(以下简称B)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代理协议》约定,A 委托 B 作为 A 的货运代理人,按照A的指令,将一批沥青混合搅拌设备,通过国际铁路联运从南阳始发,经阿拉山口/多斯特克,运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等6个目的站,并提供出口报关报检、出境口岸转关等代理服务.A向B支付代理费及运输相关费用.4月上旬,B依约为A的货物办理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包装种类为裸装,货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或金属架构,件数为 170 件,总金额737.5万元.4月中下旬,B委托捷安报关行在阿拉山口口岸进行了转关申报.报关单上载明出口日期为6月16日.截至7月9日,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已全部到达上述6个目的火车站,且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
作者 石秋霞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2-74,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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