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着力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以及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抗辩事由等问题。笔者认为"权利转移说"和"原始取得说"应当分别作为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和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基础;环境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强调受害第三人的定义以及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准确限定环境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范围的关键之关键;对环境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抗辩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分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和非强制性责任保险两类做分类讨论。
出处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6年第5期136-136,144,共2页
Resources Economization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