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法"这一名词出现很早,其内涵最初为权威的法度,指国家的基本大法,进而在汉魏时代的官方语境中普遍延伸为明正法制、依法制裁和办理,汉魏时期"正法"至多在某些语境中包含执行死刑的寓意,而与"死刑"相对应的词汇则为"正刑"。至宋元之时,与"死刑"相对应的专门用语为"明正典刑"。"正法"一词真正具有执行死刑的意义是在元代以后才出现的。随着"正法"一词的执行死刑意义被人们所接受,出现了与正法有关的司法制度。军前正法、立即正法、请旨即行正法、一面具奏一面正法、恭请王命正法、先行正法、立毙杖下等,都是执行死刑的特殊司法程序。清代《就地正法章程》的颁布,是对就地正法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也使这种特殊司法程序的处置权、执行权不断下放,以至于团练民团、土豪劣绅都可以操人生死,不但对当时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贻害中国多达百余年。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4-30,共7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14SFB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