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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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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斡旋受贿中,手段性违法必须和不确定性利益结合才能界定为不正当利益。在手段性违法的判断中,只能把受贿人和第三人的帮助行为作为评价对象,但只要其中之一具有违法性即可。
作者 徐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0期23-25,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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