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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揽储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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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扬州市广陵区中国银行宝塔支行行长.身负巨额债务。被告人王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刘某,向被害人虚构高息储蓄产品(年息30%)。被害人在行长办公室确认王某职务身份之后.当场与被告人王某签订盖有虚假银行印章的储蓄收益合同(该印章实际上不存在),并在宝塔支行柜台存入人民币360万元。事后,被告人王某以“要想保障本息兑付。
作者 顾广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0期54-55,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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