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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客犯罪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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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至5月.胡某、周某等合伙在某餐饮娱乐公司承租多个包厢.经营“模予”店从事宰客活动。童某作为雇佣司机.以有低价色情服务为诱饵引诱外地游客至包厢消费.提取50%的“利润”。期间.小姐在陪侍过程中通过交谈了解顾客经济实力.通过多上、多点、多吃酒水食品的方式抬高消费金额.当顾客发觉时,周某等便采取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抢夺报警手机或者殴打的手段,迫使其支付小费、酒水单。
作者 黄成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0期56-5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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