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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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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6〕47号2016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出处 《交通财会》 2016年第5期91-92,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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