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电视作品向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的复制,都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媒体融合发展使上述复制越来越便捷,也会越来越普遍,客观上会影响电视机构的利益。由于这种影响作用相对有限,同时媒体融合发展阶段的复制,成为受众接近作品的必要手段,也成为接受电视作品传播的有效方式,因而在对电视作品复制行为进行相应法律调整时,对其设置较为宽松的操作环境是必要的,也符合媒体融合发展潮流。
出处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12,共5页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基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社科重点课题“媒体融合发展背景下电视著作权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编号:GD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