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先裁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承担税法适用解释职责、回应纳税人税法适用解释请求以及阐明税法涵摄过程,是纳税人参与民主立法、保障其宪法权利的重要制度。受行政法原则的制约,事先裁定组织建构必须保障实现税法的确定性和公平性双重目标。为此,事先裁定由税务机关之外的独立组织来承担是最优选择,由税务机关作出事先裁定是次优的选择。如选择建构独立组织,宜在国务院法制办下设置"事先裁定委员会"。如由税务机关作出事先裁定,那么"法律适用"类事项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事先裁定"名义作出,"事实定性"类事项可以交由地方税务机关以"预处理决定书"名义作出。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2-96,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批准号:14BFX17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