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占有保护请求权从性质上可以区分为两类: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而从具体的权利上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上请求权,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上则属于债权请求权。我国现行《物权法》第245条所规定的占有保护制度事实上具有替代占有权利推定制度的作用,部分承担了占有权利推定的法律功能。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事由的类型主要包括: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除斥期间届满、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与有过失以及被告享有本权等情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1-70,共10页
Academics
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物权法与侵权法对占有的二元保护机制研究"(13YJA820071)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占有保护疑难法律问题研究"(15BFX163)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研究成果